今天讀報,多份報章都有大篇幅報導政府正計劃修訂版權法例,值以打擊網上倡獗的侵權行為。
新修訂法例建議,任何主動傳播版權作品,並涉及牟利或損害版權持有人權利的行為,均為刑事罪行。不過,聲音紀錄的媒體轉換豁免刑責,例如將CD的歌曲轉換為MP3存在音樂播放器中播放而作個人使用,日後不會構成侵權。但這不適用於其他產物,例如影片和刊物。原因是政府認為目前沒有明顯需要將例外情況擴大至這些類別。
我一向支持打擊侵權行為。自己沒有使用翻版的習慣,亦常勸籲別人堂堂正正的去使用正版。音樂/電影/文章等都是創作人們用上心血和時間的製成物。我們去享用這些產品,就應該付出費用,才可以支持他們繼續創作。有人認為某些產品收費不合理。那你可以選擇不看或不聽,而不是去作出偷竊的行為。
不過,關於政府這次的建議,我是存有疑問的地方。
例如說轉換歌曲可以免責而影片卻不可以,這就是不太合理。因為不少人也會把影片放到手提電子裝置裡,例如PSP或iPhone,讓自己出外時可以觀看。情況其實跟MP3一樣或相差不多的普及。我看不到理由轉換歌曲可以免責而影片卻不能夠。
另外,條例中的字眼如” 主動傳播”和” 損害版權持有人權利”,所指的範圍好像很廣闊,容易讓人墮入法網。例如我在網誌中插入Youtube片段介紹一些歌曲/電影,日後是否便構成了” 主動傳播”並” 損害版權持有人權利”而將會觸犯法例?而過份的限制,亦會影響人們表達意見的權利。例如前一陣在Youtube很熱門的”許文彪”事件或”燈膽權”歌曲,在立法後不知道還可不可以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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