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une 11, 2013

虐待兒童?

上星期有一宗跟娛樂圈人士有關,卻非三點式可愛少女嫩模的新聞吸引了我的注意。話說一位在80年代活躍的本地創作男歌手因為返大陸工作關係而留下未滿16歲的孩子獨留在家中數天,回港時被警方以"侵害人身罪條例 (CAP212)" 中的「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section 27)」拘捕。


自己都知道有法例規定家長不可以獨留小孩在家。但政府在電視台就有關法例播放的公民廣告中,那個小孩看來年紀很少,猜想應該未滿十歲。我也就以為那是法例的最低要求。誰不知真相卻是16歲。不知道那位歌手會否如我一樣被政府的廣告誤導了。試想一下,若果廣告中出現的主角是一名身材高大的16歲"兒童",一定會令看過的人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對防止罪案發生起更具警惕的作用。

正常來說,一個人16歲應該是在唸中四。獨留16以下兒童在家有罪我認為那是一絛定得很高的界線,高得有些不可思異和不近人情。真的有需要這樣嗎? 回憶以前,我上中學後已經一個人周圍去,日常起居也不太要父母操心。在我父母親的成長年代,祖/外祖父母更不會對他們多理會。工作的工作,打牌的打牌。一切還不是由年長的去照顧年幼的。又人人還不是好好的活了下來。也沒有怪責誰和誰疏忽不疏忽的。

父母不在家是否一定等如忽略子女? 現今科技發達,每人幾乎都擁有一部,甚至兩三部手提電話,彼此甚至可以透過電腦溝通,父母要和子女對話十分容易,也不一定再需要面對面那樣子。有些法律是令人感覺跟不上社會的變化,政府也沒有提出相應的更新。也不知律政司在忙些甚樣。大概要去番看過去數年的抗爭活動,看看還有多少個未被檢控的年輕人可被檢控。也不知誰人才真正在危害我們年輕的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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