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December 7, 2006

虐待動物 vs 14天可退購買動物

今天立法會通過修訂條例提高「虐待動物的罰則」,由現時的罰款5,000元和監禁6個月 ,增加至罰款20萬元和監禁3年。
 
 我聽到這消息後十分高興。很多時候在報纸上看到一些虐待動物的新聞,心中都會感到很難過。實在不明白為何有人能夠對那些可愛的動物下毒手。我覺得那是一種近乎心理變態的行為。

現在加重了刑罰,希望能夠有阻嚇作用,令那些貓貓狗狗不用再被虐待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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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往車站乘車回家,途中見到一個中年婦人載着小丑的假髮,拖着一隻小狗在派傳單。小狗乖乖的坐在地上垂下頭來,樣子怪可憐的。我本來以為這是一些狗醫生之類的傳單,靠近一看,才發現原來是一間龐物店提供14天可退回龐物的宣傳。

14天試養龐物看似是一個很好的商業策略,但我覺得對小動物是绝對不好及不尊重的。我認為動物也像人一樣是有性情有感覺,牠們清楚知道誰人對牠好誰人對牠不好。若我們把牠們當貨品般轉來轉去,牠們绝對是不會開心。

其實,我們應鼓勵人在養龐物前應要考慮透徹才去購買。買了以後便應全心全意地照顧牠們。14天試養這樣的做法绝對不應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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