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May 28, 2014

議員大懲罰

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與其他幾位被標籤成為所謂"激進"民主派的議員在立法內進行"拉布",日前在主席曾鈺成剪布下最終曲終人散。接下來的就是討論是否應該限制議員在議會內的行為和對策。政務司林鄭月娥甚至說,德國就有懲罰議員的機制。

我不知道有幾多香港人會真的會以為立法會議員的工作就是立法。其實在基本法下議員可以提出的法案範圍是被大大的限制,甚至要得到特首批准才可以。同時法案亦需要在直選和功能兩個組別分別獲得半數出席議員支持才可以通過。難度屬於9.9分。另一個功能監察政府又在建制派議員佔多數下變得形同虛設。拉布是對付沒有民意的689政府的少數可行做法。如果這個渠道也被阻塞,只會激化人們將怒氣在街上發洩。

林鄭月娥建議引入外國懲罰議員的機制。她沒有提到的是人家制度的民主部份,當中沒有不堪只顅小圈子利益的功能組別。有人亦指出德國一早已經訂立最高工時,香港討論了多年也未能成事。林鄭對這些選擇性不提,是以為不重要,是失憶了,還是以為可以胡混過關,唔講就以為無人知?另一方面,每當有市民要求香港制度更民主化,跟隨世界普及平等標準的時候,官員和愛國人士等就會指人家一套不適合香港,中國有中國國情之類。這種只拿著數,龍門任搬的行為實在可恥。

其實我也支持施行懲罰機制,建議對以下議員在立法會內的行為進行懲罰。以後議員若有遲到、早退、出席率不合格、動議數目過低、寫大字報、上網觀看美女照或在拍賣網站競投、打瞌睡、心不在焉雲遊四海、發言過於低B,得票得於零、不熟悉議會規則和程序、英文發言水平比中學生不如、言不達義,一律都要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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