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年屆60,一生在碼頭和躉船間勞動的工人,因為一次工業意外而喪失右小腿。他向社會福利處(社處)申請傷殘津貼,卻被指未能夠符合當局嚴重傷殘的定義,和喪失100%工作能力被拒。工人向法庭提出訴訟,法官按照現有香港法例裁定工人敗訴,但同時批評制度僵化,為很多有需要人士帶來困苦。社處聞訊表示歡迎判決。而工人則考慮提出上訴。
看到這樣的一則新聞,我感到香港這方面法例的落後,和有關當局處理問題時態度如機械搬冷漠涼薄,對有需要人士漠不關心。
社處的條例,無疑給人感覺是認為這位工人還不夠傷殘,要拿津貼便要斷多一隻手或一條腿。我想任誰都能看到這位工人是喪失了工作的能力,他現在的情況根本就不再適合在碼頭工作,甚至去找其他工作也有困難。雖然按理論說他是可以轉形去申請一些不用或少些體力勞動的文職崗位,但實際的情況是以他的年紀和經驗,這是近乎不可能發生的事,比中六合彩頭獎更加困難。我認為按照這位工人的情況,給他發放傷殘津貼我認為是完全合理的。
雖然有關條例列明領取傷殘津貼人士的資格,而當事人又確實並未符合當中的要求。但社處處長在事件中可否行使酌情權發放津貼?就算真的無能為力,事後他們的回應可否考慮對方感受含蓄一些,不要只懂打官腔。例如說雖然勝訴,但亦為對方處境感到難過,處方會盡快檢討現行制度為有需要人士提供協助。我認為一個以民為本的政府是會這樣做的。
明顯地曾蔭權政府並不是對社會中弱勢顯示關懷的政府。所以也形成不少人對社會低下層踩多兩腳的不該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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