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成員黃俊傑3月時在特首曾蔭權出席某個活動前在活動地點外進行示威,最後鬧得背上襲擊特首的罪名。當時事件在城裡城外都鬧得熱烘烘,特首之後上京”面聖”也受到京官們關心問候,他也回應說傷勢沒有大礙。本地不少報章對"襲擊"一事都有"詳細報導"。特首的受傷位置,行兇者神情動作,出拳次數,一一無遺,並說得實牙實齒。看過報導的讀者,大概都會為尊貴的特首感到心痛,認為黃俊傑行為不該,襲擊罪名明確成立,只待政府方面提出正式的起訴。不過結果卻是反高潮,上星期黃只被政府控以”擾亂公眾秩序”罪。
兩條罪名雖然最高刑罰都是監禁12個月,不過性質明顯不同。感覺上人們是會覺得前者行為是嚴重得多,畢竟大家自小都被長輩教導打人是不對的。後者是關於擾亂公眾的行為,沒有特定受害人,入罪方式也較容易。既然多份報章之前對特首被襲的報導是如此詳盡,特首又親口承認是被對方襲擊,一切理應是證據確鑿。所以,當我看到律政處的檢控後是十分不明白,為什麼政府不是以襲擊罪檢控黃,卻是經過警方兩個月的所謂”調查”後,才提出一條和原來性質不太相干的罪名。
我認為事件唯一的解釋,就是黃俊傑根本沒有襲擊過特首,之前各報章的報導和曾蔭權所說的只是一遍謊言。試想想,若果黃真的有做過,一切證據確鑿,政府豈會輕易放棄控告他襲擊?現在擺出的事實,就是之前所謂的襲擊,只是曾蔭權和傳煤炒作出來的新聞,對當天發生的一切誇大和扭曲,誤導廣大香港市民。後來發覺圓不了謊話,就另找一條罪名加在黃的身上。我認為這樣的做法十分不對。或許不少人對社民連等人的示威手法感覺不滿,但傳媒不應該弄虛作假,違反專業守則,沒有發生過的事說成真的一樣。官員更不應該為求目的帶頭說謊,想方設法去對不滿自己的一方進行”真打壓”,告不到襲擊就從法例中尋找一條合用的套在對方身上。這樣做只會突顯這個政府的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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