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March 16, 2010

惡法

近日香港政府先後出手去打壓在港遊行示威的”反動份子”。原本我以為政府只是想去打擊那班”當頭起”的80後青年,警告他們日後行為不要”過激”。然後60後的陶君行也被捕。再在上星期,警方把社運”叔父輩”的支聯會一眾人士也拘捕,我才驚覺政府打壓行為已趨全面化,沒有年齡之分。

警方拉人的籍口有很多,五花百門。以上的人有的被控襲警,有的被控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還有非法集會和非法集結等等。原來,香港有這樣多法律可以將人治罪。那其實我們是一個安全得很的城市,市民生活得到非常足夠的保障。有沒有國家安全法23條立法,照計也是沒有問題。

不過,對以上用來檢控示威遊行人士的罪名我感覺實在是很奇怪。就說襲警,我以為當人們如電視新聞中一些國家的示威群眾用上木棍或其他武器或氣油旦之類東西,又或對執法人員拳打腳踢才算是襲擊。而在我所看到本地的新聞片段中,我們那些示威遊行人士都沒有以上所說的行為。他們均手無寸鐵,只是高喊口號,最多只是和警員擠在一起,最激就是拉扯鐵馬。若果因為有肢體接觸就是襲警,那香港回歸後那些執法人員的心靈實在脆弱得很。

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一罪也很奇怪,我還以為那只會是用來拉色魔或露體狂之流。非法集結更是”無厘頭”,條文說若有三人或以上聚集,作出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覺得危害公安,那便是犯法。明眼人一看就會發覺那是十分空泛和虛無漂渺的罪名,反智的程度和國家的”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有得爭長短。奇怪地這樣限制市民自由的法例也可以通過。

原來我們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所說的話都是對的。她不是說過每個人都有一把刀放在我們的頭上嗎?其實刀可能不止一把而是多把,隨著政府的態度任意在不聽話的平民百姓身上劃上或深或淺的刀痕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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